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經營POS機套現近千萬,馬律師介入獲減輕處罰

發(fā)布日期:2015-10-23  中國POS機網

【基本案情】

俞某、徐某于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10月份,在位于深圳市羅湖區(qū)某小區(qū)共同租住的房間內使用商戶名為“個體戶俞某”、“個體戶徐某”、“深圳市羅湖區(qū)輝煌家電銷售中心”的三部pos機,為他人刷信用卡套現,涉案金額共計人民幣900萬元。其收取的費用是按刷信用卡金額的最高1.1%-1.2%,最低0.5%-0.8%來收取。

【辦案經過】

俞某的父母在收到拘留通知書后,立即從四川飛往深圳。到深圳與辦案人員見面后才知曉,在案件偵查期間只有律師才可與犯罪嫌疑人見面,二老更是心急如焚。幸好在朋友鄭某的介紹下,二老找到了深圳著名刑辯律師馬成。在接受二老的授權委托后,馬成律師立即在第二天就會見了俞某。

通過會見,馬成律師了解到俞某涉案金額高達900萬人民幣,而根據最高法、最高檢《關于辦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》規(guī)定,經營POS機為他人惡意套現,數額在500萬元以上的,或者造成金融機構資金100萬元以上逾期未還的,或者造成金融機構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,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(guī)定的“情節(jié)特別嚴重”,根據《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之規(guī)定,可能要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而有期徒刑的最高上限是十五年。

俞某父母聽到兒子量刑最高可能達十五年時雙雙落淚,馬成律師安慰二老,表示會竭盡全力為其辯護,爭取到好的結果。在第二次會見時,俞某經馬律師轉述,得知父母為己奔波操勞也潸然淚下。馬律師表示自己系其辯護人,會竭盡權利維護其合法權益,若想要爭取最低量刑,一定要將所有與案件相關情況如實告知,以幫助分析案情,尋找辯點。俞某詢問自己知道他人也從事POS機套現經營,如果檢舉是否構成立功。馬成律師表示,揭發(fā)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構成立功,這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重要情節(jié),遂告知俞某應找機會向偵查機關檢舉相關人員。同時,馬成律師也立即準備相關的法律意見書向偵查機關提交,固定構成立功的事實。

后經多次會見,組織團隊研究案卷材料,調取相關證據,在庭審過程中,馬律師發(fā)表的辯護意見簡要如下:

一、俞某構成立功,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在案件偵查過程中,俞某舉報了馬某涉嫌非法經營罪,并告知了馬某的從事非法經營的地點、作案工具、居住地、聯系方式等犯罪事實,后經偵查機關查證屬實,該案現已移送審查起訴。因此,俞某構成立功,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。

二、在案發(fā)后,俞某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,構成坦白,依法可以從輕處罰。

三、俞某認罪態(tài)度良好,積極悔過,退還了犯罪所得八萬余元,并舉報了他人的犯罪事實。希望法院能夠酌情考慮,對其從輕處罰。

四、俞某育有兩子,妻子收入微薄,父母也是體弱多病,其為家里頂梁柱,念其為初犯、偶犯,且現已積極退贓,有立功、坦白情節(jié),從社會效果考慮,應酌定對其從輕處罰。

最終,法院采納了馬成律師的辯護意見,在俞某非法經營情節(jié)特別嚴重的情況下,綜合考慮其立功、坦白、積極悔過等情節(jié),對其減輕處罰,僅判處有期徒刑四年。俞某父母妻子在得知判決結果后,對馬律師表示了誠摯的感謝。馬律師說,考慮到前期羈押時間折抵,及之后可能爭取到的減刑,俞某應很快就能回歸家庭與社會。

【相關法條】
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》第二百二十五條

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有下列非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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