韶關一公司大股東利用公司POS機大量刷卡套現(xiàn),總金額達1250萬余元。日前,韶關市武江區(qū)人民法院一審以非法經營罪判處被告人張某有期徒刑5年4個月,并處罰金5萬元。
法院經審理查明,被告人張某與他人于2011年共同成立一家公司,張某占股60%,擔任公司監(jiān)事,為公司實際控制人。該公司于2012年3月向銀行申領了一臺POS 機,自此至2014年7月,張某利用其擔任該公司監(jiān)事、管理公司財務工作的便利,以虛構交易的方式利用其四張銀行信用卡在該公司的pos機上套現(xiàn)1250萬余元。
法院審理后認為,被告人張某違反國家規(guī)定,以虛構交易的方式,利用其實際控制的公司POS機刷信用卡套現(xiàn),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(yè)務,擾亂了金融秩序,其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,屬情節(jié)特別嚴重。根據(jù)被告人的犯罪事實、性質、情節(jié)、對社會的危害程度以及悔罪表現(xiàn),武江區(qū)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