韶關市新豐縣一名小商鋪業(yè)主向銀行申請POS機后,為他人實施刷卡虛假消費,該業(yè)主據此收取1%~2%的“手續(xù)費”,在兩年多的時間里套取現(xiàn)金168萬多元。韶關市新豐縣人民法院近日一審判處該名小商鋪業(yè)主非法經營罪成立,其獲刑1年6個月,緩刑兩年,被沒收全部非法所得并處罰金。
據新豐縣人民檢察院指控,2013年12月,被告人錢某以“某鋼材卷閘門門市”的商戶名稱向金融部門申請到pos機,并將POS機放置于新豐城街道人民東路其所經營的成衣專賣店內使用。2013年~2014年,錢某、陳某川(另案處理)夫妻使用該POS機虛構交易事實為他人刷卡非法進行套現(xiàn),共為持卡人李某乙、李某甲、周某、李某丙、潘某、張某等人套現(xiàn)168萬多元。錢某供述:“我?guī)退麄兲赚F(xiàn),有的收手續(xù)費2%,有的收1%,有的收1.5%,通過與我妻子核計,我收取的手續(xù)費約1.8萬元。”
法庭審理認為,被告人錢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經營罪,其自愿認罪,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悔罪態(tài)度較好,并能積極退繳違法所得,且沒有造成嚴重的社會危害后果,以往沒有違法犯罪記錄,遂對其作出上述判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