余某今年47歲,沈陽市皇姑區(qū)人。只有初中文化的他并無正當職業(yè),2004年因敲詐勒索罪和偽造居民身份證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, 2007年12月刑滿釋放。
由于有前科,余某出獄后的一直沒有找到工作。在一次和朋友的聚會中,聽朋友說用信用卡可以套現(xiàn),余某覺得這是一條快速生財之道。于是,余某到處打聽如何能弄到POS機,在得知可以通過個體戶注冊后,余某注冊了沈陽市大余富超市等單位,并得到幾部POS機。
2009年10月,在擁有了設備之后,余某開始到處發(fā)布信用卡套現(xiàn)的信息,很快沈陽市民李女士找到了余某,說明自己生意周轉不開,希望通過余某的POS機套取一些現(xiàn)金。余某通過一些渠道得知,用磁卡讀寫器能夠得知信用卡持卡人磁條信息。
隨后,在為李女士提現(xiàn)時,余某利用事先準備好的磁卡讀寫器將李女士的信用卡磁條信息盜取。并且利用李女士套現(xiàn)時需要取款密碼的便利,把李女士的信用卡密碼進行了記錄。等李女士離開后,他用這些非法盜取的信息偽造了銀行卡。
成功偽造了第一張銀行卡,并且可以用來刷卡、取現(xiàn)。如此不費工夫就能盜取到別人的錢財。余某高興不已,而一次次的盜取密碼偽造銀行卡,他也是越來越熟練。從2009年10月到2010年6月,他利用POS機一共盜取他人銀行賬戶磁條信息200余條,偽造了大量的銀行卡。
2011年4月至7月,余某帶著自己偽造的這些信用卡在沈陽、青島、濟南、重慶、宜昌、武漢、上海、杭州等地刷卡消費,或者在當?shù)谹TM自動柜員機上盜取銀行卡內的現(xiàn)金共44400元,并全部揮霍殆盡。
今年5月,沈陽市皇姑區(qū)法院審理認為,被告人余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使用偽造的信用卡騙取他人財物,并且數(shù)額較大,構成信用卡詐騙罪,判處有期徒刑四年六個月,并處罰金人民幣五萬元。